隱私權政策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為了保護資訊主體的個人資訊,並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0條的規定,及時、順利地處理相關投訴,制定並公開以下個人資訊處理方針。第一條(個人資訊處理目的)
本公司為以下目的處理個人資訊。處理中的個人資訊不會用於以下目的以外的目的,如果使用目的發生變化,將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8條的規定採取另行徵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1.網站會員註冊及管理
處理個人資訊的目的是確認成為會員的意圖、透過提供會員服務來識別和驗證自己、維護和管理會員資格、透過實施有限的身份驗證系統來驗證自己的身份、防止服務的欺詐性使用、在處理 14 歲以下兒童的個人資訊時確認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各種通知和通知以及處理申訴。
2. 提供商品或服務
我們處理個人資訊的目的是交付貨物、提供服務、發送合約和發票、提供內容、提供客製化服務、身份驗證、年齡驗證、帳單支付和結算以及追收債務。
3. 申訴處理
處理個人資訊的目的是驗證投訴人的身分、確認投訴、聯繫和通知事實調查以及通知處理結果。
第二條(個人資訊的處理和保存期限)
① 公司依法規定的個人資訊保存、使用期間內或向資訊主體收集個人資訊時約定的個人資訊保存、使用期間內處理、保存個人資訊。
② 各人資料的處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1. 網站會員註冊及管理:直至退出企業/組織網站
但如有下列原因的,直至相關原因結束為止
1) 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正在進行調查、調查等的,直至調查或調查結束為止。
2) 若因使用本網站而造成任何債權或債務,直到相關債權或債務得到解決。
2. 提供商品或服務:直至完成商品或服務的供應並完成付款/結算。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直到相關期限結束為止:
1) 根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的交易記錄,例如標籤、廣告、合約細節和履行情況。
- 標示及廣告相關紀錄:6個月
- 合約或認購撤銷、付款、貨物供應等記錄:5年
- 處理消費者投訴或糾紛的記錄:3年
2) 依《通訊秘密保護法》第41條規定保存通訊確認數據
- 用戶電信日期和時間、開始和結束時間、對方用戶號碼、使用頻率、發送基地台位置追蹤資料:1年
- 電腦通訊、網際網路日誌記錄、存取點追蹤資料:3個月
第3條(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① 公司僅在第1條(處理個人資訊的目的)規定的範圍內處理資訊主體的個人資訊,並且僅在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7條和第18條規定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包括資訊主體的同意和法律的特別規定。除此之外,公司不會向第三方提供資訊主體的個人資訊。
② 為了提供順暢的服務,在下列情況下,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項規定,在徵得資訊主體同意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僅在必要的最小範圍內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
- 個人資訊接收者:<例)OOO Card Co., Ltd.>
- 接收者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例)共同舉辦活動、發行附屬信用卡等業務合作>
- 提供的個人資訊項目:<範例)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信用卡付款帳戶資訊>
- 接收方保留及使用期限:<例)信用卡發行合約規定的交易期間>
第四條(個人資訊處理委託)
① 為了順利處理個人資訊,公司委託個人資訊處理如下。
- 委託工作的詳細資訊
- 受託人(受託人):我是Web Co., Ltd.
- 委託工作內容:商城託管服務系統提供、行動應用服務、行銷服務及新增、聯盟服務提供及通知對話、好友談話、簡訊發送服務、銷售通路訂單連結服務等。
- 受託人(受託人):OOO PG
- 委託工作詳情:付款及託管工作
- 收貨人(Consignee):OOO Courier
- 委託工作內容:產品交付工作
- 委託人(受託人):OOO客戶中心
- 委託工作內容:客戶諮詢工作
- 受託人(受託人):OOO
- 委託工作內容:身分驗證工作
- **轉發貨人**
- **再收貨人(受託人):Imweb Co., Ltd. → InfoBib Co., Ltd.**
- **委託工作內容:發送簡訊、發送KakaoTalk通知訊息(訊息訊息)**
- **再受託人(受託人):I'm Web Co., Ltd. → Lunasoft Co., Ltd.**
- **委託工作內容:發送簡訊、發送KakaoTalk通知訊息(資訊性訊息)和好友聊天**
② 公司在簽訂委託合約時,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5條的規定,在合約等文件中明確禁止以履行委託目的以外的目的處理個人資訊、技術和管理保護措施、限制再委託、受託人的管理和監督、損害賠償等責任相關事項,並監督受託人是否安全處理個人資訊。
③ 若委託工作或受託人的詳細情況發生變化,我們將立即透過本個人資訊處理政策予以揭露。
第五條(資訊主體、法定代理人的權利及其行使方式)
① 資訊主體可以隨時向公司行使以下與個人資訊保護相關的權利。
1. 請求查看個人訊息
2.如有錯誤等,請要求更正。
3. 請求刪除
4. 請求暫停處理
② 第一項規定的權利可以透過書面、電話、電子郵件、傳真(FAX)等方式向公司行使,公司將立即採取行動。
③ 如果資訊主體要求更正或刪除個人資訊中的錯誤,本公司在更正或刪除完成之前不會使用或提供該個人資訊。
④ 第1款規定的權利可以透過資訊主體的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等代理人行使。在此情況下,您必須提交《個人資訊保護法施行細則》附錄11格式的授權委託書。
⑤ 資訊主體不得違反個人資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侵犯本公司處理的資訊主體或他人的個人資訊及隱私。
第6條(處理的個人資訊項目)
本公司處理以下個人資訊項目。
1.網站會員註冊及管理
必填項目:<範例)姓名、出生日期、ID、密碼、地址、電話號碼、性別、電子郵件地址、i-PIN 號碼>
選用項目: <範例)婚姻狀況、感興趣的領域>
2. 提供商品或服務
必填項目: <範例)付款訊息,例如姓名、出生日期、ID、密碼、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i-PIN 號碼、信用卡號碼、銀行帳戶資訊等>
選用項目:<有興趣的領域、過去的購買歷史>
第七條(個人資料的銷毀)
① 超過個人資訊保存期限或達到處理目的等不再需要個人資訊時,公司將立即銷毀相關個人資訊。
② 儘管資訊主體同意的個人資訊保存期限屆滿或處理目的已達成,但根據其他法律法規必須繼續保存個人資訊時,個人資訊將被轉移到單獨的資料庫(DB)或儲存在不同的儲存位置。
③ 銷毀個人資料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 銷毀程序
公司選擇需要銷毀的個人訊息,並在公司個人資訊保護管理者的批准下銷毀該個人資訊。
2. 銷毀方法
公司銷毀以電子文件形式記錄和儲存的個人訊息,使記錄無法複製,以紙本文件記錄和儲存的個人資訊透過粉碎或焚燒來銷毀。
第八條(保障個人資訊安全的措施)
本公司正在採取以下措施來確保個人資訊的安全。
1、管理措施:內部管理計畫的製定與實施、定期員工訓練等。
2.技術措施:個人資訊處理系統存取權限管理、安裝存取控制系統、唯一識別資訊
加密、安全程式安裝等
3.實體措施:電腦房、資料儲存室等的出入控制。
第九條(個人資料自動收集裝置的設定、運作及拒絕相關事項)
① 公司使用「cookies」來儲存使用資訊並不時檢索該訊息,以便為使用者提供個人化服務。
② Cookie是網站運作所用的伺服器(http)傳送到使用者電腦瀏覽器並儲存在使用者PC或手機上的少量資訊。
③ 資訊主體可以透過網頁瀏覽器選項設定進行允許或阻止cookie等設定。但如果您拒絕儲存cookie,您可能會難以使用客製化服務。
▶ 在網頁瀏覽器中允許/封鎖 cookie
- Chrome:網頁瀏覽器設定 > 隱私與安全 > 刪除瀏覽紀錄
- Edge:Web 瀏覽器設定 > Cookie 和網站權限 > 管理和刪除 Cookie 和網站數據
▶ 在行動瀏覽器中允許/封鎖 cookie
- Chrome:行動瀏覽器設定 > 隱私與安全 > 刪除瀏覽紀錄
- Safari:行動裝置設定 > Safari > 進階 > 封鎖所有 cookie
- 三星互聯網:行動瀏覽器設定 > 網路使用歷史記錄 > 刪除網路使用記錄
④ 在使用服務的過程中,公司收集並使用這些資訊,透過識別用戶訪問和使用模式、熱門搜尋字詞以及對用戶訪問的每項服務和網站的安全訪問,向用戶提供優化的資訊。
第十條(個人資訊保護管理者)
① 公司負責個人資訊處理的全面管理,並指定以下個人資訊保護管理者,負責處理與個人資訊處理相關的資訊主體的投訴和損害救濟。
▶ 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名稱:OOO
職位:OOO
聯絡資訊:<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傳真號碼>
※ 將連接至個人資訊保護部門。
▶ 個人資訊保護部門
部門名稱:OOO團隊
聯絡資訊:<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傳真號碼>
② 資訊主體在使用本公司的服務(或業務)時發生的所有與個人資訊保護相關的諮詢、投訴處理、損害救濟等,可以向個人資訊保護管理者及負責部門進行詢問。本公司將及時回覆並處理資訊主體的詢問。
第十一條(要求查看個人資訊)
資訊主體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下列機關請求查閱個人資料。本公司將努力及時處理資訊主體查看個人資訊的請求。
▶ 個人資訊存取請求受理及處理部門
部門名稱: OOO
聯絡資訊:<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傳真號碼>
第十二條(侵權的救濟方式)
資訊主體可以向以下機構諮詢有關個人資訊侵權的損害賠償和諮詢。
1. 個人資訊糾紛調解委員會:(不含區號)1833-6972 (www.kopico.go.kr)
2. 個人資訊侵權行為檢舉中心:(無區號)118 (privacy.kisa.or.kr)
3. 大檢察廳:(無區號)1301(www.spo.go.kr)
4. 警察廳:(無區號)182 (ecrm.police.go.kr/minwon/main)
第十三條(個人資訊處理政策的執行及變更)
本隱私權政策適用於20XX。適用於 X.X.